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41财保250号
申请人:杨某,女,土家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申请人:***,男,汉族,1948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申请人:***,女,土家族,1949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申请人:张某1,男,汉族,2003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申请人:张某2,男,土家族,2011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申请人张某1、张某2的法定代理人:杨某,女,土家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系二申请人之母。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149-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417186。
法定代表人:马建。
申请人杨某,***,***,张某1,张某2与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一案,原申请人张洪曾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了(2019)渝0241执保269号执行裁定,对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进行了冻结。现该案因原申请人张红死亡,原申请人的法定继承人申请撤诉,本院以(2018)渝0241民初527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故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张某1,张某2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杨家坪支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大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