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颍上县丰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恢23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417186。

法定代表人:崔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县丰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杨湖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李敏恒,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执行人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县丰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敏恒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颍民一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上县丰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3776元,违约金199544元;第三人郭世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上县丰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上县丰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1)颍执字第00757号案件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作出执行裁定,追加***、李敏恒为被执行人,并查封了李敏恒名下位于合肥市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的房屋。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执行裁,续行查封了李敏恒名下房屋;2019年7月10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该房屋;2020年4月1日,李敏恒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正在审查中;2020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暂缓执行申请书,请求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226执恢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姚 孝 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文 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