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241财保250号 申请人:杨某,女,土家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申请人:***,男,汉族,1948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申请人:***,女,土家族,1949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申请人:***,男,汉族,2003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申请人:张某2,男,土家族,2011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申请人***、张某2的法定代理人:杨某,女,土家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系二申请人之母。 被申请人: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149-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41718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杨某,***,***,***,张某2与被申请人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一案,原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了(2019)渝0241执保269号执行裁定,对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进行了冻结。现该案因原申请人***死亡,原申请人的法定继承人申请撤诉,本院以(2018)渝0241民初527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故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张某2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奥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杨家坪支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