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执26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五路8号1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179753XW。
法定代表人:李明勇,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U4XNXY。
法定代表人:温志泓,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9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为工程款价税706888.98元、履约保证金50000元、保全费担保36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799.75元、执行费1008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总对总查询、点对点查询,并对被执行人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传统查控等查控措施,执行到位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4799.75元,该款项已返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截至2020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9执26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甘 玲
审 判 员 李 军
审 判 员 陈 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梓皓
书 记 员 徐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