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破16号之四
申请人: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杜文国,负责人。
2019年12月20日,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为由,请求本院终结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8日,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裁定认可上述分配方案。现管理人已按《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管理人以《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为由,申请终结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案件受理费9365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宇
审判员 陈黎
审判员 周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