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破申24号
申请人: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20-10,组织机构代码L2525723-5。
经营者:***,男,1975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53号A栋第6层夹层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3113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3月16日,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简称建成设备租赁站)以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华岩建筑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华岩建筑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进行了听证,建成设备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岩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华岩建筑公司于1999年11月11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53号A栋第6层夹层办公区,注册资本为2106万元。现登记股东为***(持股90%)、***(持股10%)。华岩建筑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屋建筑工程贰级。
2016年11月16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5民初18414号民事判决。判决华岩建筑公司向建成设备租赁站支付租金192153.57元及利息,并支付维修费用及上下车费用21987.74元。华岩建筑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建成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后,仍未能兑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渝0105执533号执行裁定,终结(2017)渝0105执5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听证时,华岩建筑公司表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履行债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建成设备租赁站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对华岩建筑公司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建成设备租赁站对华岩建筑公司的债权已经判决确定,未能清偿,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华岩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华岩建筑公司自称已经资不抵债,虽未举示证据证明。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即便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仍应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即便华岩建筑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该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由于华岩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受理破产清算的条件,应当受理建成设备租赁站对其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对被申请人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交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