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182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1000133540868。
负责人***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
委托代理人张权,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未央区经十七
路。
被执行人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埝山苑XX号XX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2028175024。
法定代表人邓春定,职务不详。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罚字[2019]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9)陕0112行审319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支付罚款1.5万元及逾期加处罚款,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50元。案件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支付宝、财付通等予以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邓春定(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XXXXXXX4412)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查控等强制措施无异议,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启
人民陪审员 孙新爱
人民陪审员 朱爱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