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0112行审31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868。
负责人***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勇,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张权,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24。
法定代表人邓春定,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市人社理字[2019]3014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人拖欠5名员工工资2578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市人社理字[2019]3014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支付员工张战利工资13842元、赔偿金6921元;豆正玉工资713元、赔偿金356.5元;王海军工资775元、赔偿金387.5元;李恩惠工资1100元、赔偿金550元;吴太民工资9350元、赔偿金467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理字[2019]3014号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白 瑛
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旭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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