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

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执283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曾令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晓渝、陶杰(特别授权),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春定。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做出的(2018)渝0116民初10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7211元及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虽有部分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临控等强制执行措施。2019年11月15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暂不申请被执行人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破产。截至2019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款23721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6执28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       渝
审判员 曾宪伟审判员王化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