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

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某某与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邓春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审被告:重庆曙光恒圣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汪官蜀。
原审被告:何睦,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上诉人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美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19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工美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工美公司称本案属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己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华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