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

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与两江新区蚂蚁聚游咖啡馆,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1932号之二 原告: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埝山苑12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1750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江新区蚂蚁聚游咖啡馆,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州大道42号附2号(B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600QW29L。 经营者:**,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青龙小区1号3-1,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4********。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乌***珑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6********。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两江新区蚂蚁聚游咖啡馆(经营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4月18日向原告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受理费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18.64元,减半收取2309.32 元,由原告重庆工艺美术装饰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