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春江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与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10055号
原告:重庆春江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高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7963925M。
法定代表人:陆仁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潭,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西亚广场A座7-2号,统一社会信有代码91500107622100153T。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春江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春江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春江镀膜玻璃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春江镀膜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24元,减半收取294.12元,由原告重庆春江镀膜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