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20民初00294号
原告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5年8月1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582.08元,减半收取2791.04元,由原告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连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