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银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7执366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西亚广场A座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100153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银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菜园村北汽银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0500837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银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渝0117民初5513号民判决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执行人重庆银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给申请执行人质保金20127.75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重庆银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重庆银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经被其他法院冻结,房屋车辆也已被查封,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
2019年12月3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完毕,因此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到位标的为本金20127.75元。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此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电话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