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7民初5511号
原告: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西亚广场A座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100153T。
法定代表人:刘文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超,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大道8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6101776R。
法定代表人:张先利,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晓华独任审判并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志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变更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质保金136929.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36929.4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到付清质保金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4月2日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的部分工程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递交《质保金退还申请表》,2018年6月14日被告同意退还。而经多次催告,被告未履行退款义务,为此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3月31日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的幻速部品项目-北汽银翔汽车销售大楼幕墙工程,本工程执行清单计价,暂定总价为:480万元。实际工程量及总造价以原告代表或监理确认的竣工图为结算依据。7.3、7.4及8.7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经监理、被告确认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结算价95%,剩余款项待双方办理完结算后2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预留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以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进行施工。原告施工完后,于2015年12月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11月26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工程价款为4564316.47元,并扣留了质保金136929.4元。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被告申请退还质保金136929.4元无果,遂起诉来院。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此,原告支付了保全费132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幻速部品项目-北汽银翔汽车销售大楼幕墙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审核结果签署表、质保金退还申请表、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意的基础上签订的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所做工程于2015年12月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其被告所扣留质保金,按照约定应在质保期二年届满后即2017年12月1日前退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仍未退还,且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已使用了质保金的情况,因此被告应全额退还,由于双方对逾期退还质保金的利息没有约定,被告还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质保金136929.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36929.4元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到付清质保金之日止)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十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原告重庆劲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36929.4元及利息,利息以136929.4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质保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8.58元,减半收取1519.29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839.29元,由被告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晓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蕊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