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徽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骏特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财保321号
申请人:安徽徽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镇西居委会桥西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34055110。
法定代表人:王宏春。
被申请人:***特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以西龙子湖路以南玉皇山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0764958。
法定代表人:丁仁安。
申请人安徽徽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特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53801.9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王宏春、王军分别以名下所有位于本市瑶海区大别山路巴黎春天(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本市瑶海区大通路6号恒盛豪庭B5幢2205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的房产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徽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特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53801.9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宏春名下位于本市瑶海区大别山路巴黎春天(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产一套;
三、查封担保人王军名下位于本市瑶海区大通路6号恒盛豪庭B5幢2205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的房产一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徽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以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