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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渠市鸿业公路养护中心与五家渠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601民初1565号
原告:五家渠市鸿业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甘莫公路南郊治超监测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60622518X。
法定代表人:郭长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瑜,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家渠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73421686W。
法定代表人:赵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俭,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该公司员工。
原告五家渠市鸿业公路养护中心诉被告五家渠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五家渠市鸿业公路养护中心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五家渠市鸿业公路养护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4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6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五家渠市鸿业公路养护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蔡咏梅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葛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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