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荣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荣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宜良县循环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5民初891号
原告:云南荣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新路骏信国际汽配城A3-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462445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良县循环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土桥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8239405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荣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宜良县循环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云南荣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荣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荣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良县循环经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7元,减半收取计2768.5元,由原告云南荣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