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荣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荣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云0114行初83号
原告云南荣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新路骏信国际汽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46244515。
法定代表人王进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晶,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云,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楼**信用代码:11530100550100153Q。
法定代表人唐琪,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淏春,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翠翠,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杨金虎,男,汉族,1960年8月5日生,住:云南,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v>
委托代理人张全萍,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花,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荣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的编号530192201900187《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司马衍,人民陪审员马学忠、孙丹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云南荣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晶,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鲁朝凤及委托代理人杨翠翠,第三人杨金虎委托代理人张全萍、李雪花到庭参加诉讼。
在开庭后,因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了编号530192201900187认定工伤决定,原告云南荣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荣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后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行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荣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审 判 长  司马衍
人民陪审员  马学忠
人民陪审员  孙 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