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1民初3434号
原告:**远,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59285,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843043,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花溪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路。
法定代表人:秦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1134424,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大理石路56号2幢2单元2层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花溪供电局、贵州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远于2019年6月2日以与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花溪供电局、贵州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