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赫章县河镇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7民初3379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河镇乡发冲村新场组。 被告:贵州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大理石路56号2幢2单元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97538029G。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赫章县河镇乡人民政府,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河镇乡发冲村新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800967073XP。 法定代表人:***,乡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赫章县河镇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好为由,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审理6,478.00元,减半收取3,23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