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15089035-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塔下路174幢,组织机构代码:71763030-9。
法定代表人:罗棋,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8)温仲裁字第69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6272010元及利息,担保金570万元,仲裁费226661.40元。
本院查明,鹿城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有大量以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为节约司法资源,加快案件办理进程,本案由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温州仲裁委员会(2018)温仲裁字第69号裁决书由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丁前鹏
审判员***
审判员姜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