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5480631。
法定代表人周建勋。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垫付款1148004.62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吴美华名下位于永嘉县××街道××组××幢××室的房屋,拍卖款为194万元,本案分配金额为36666.38元;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吴美华名下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路××室的房屋,拍卖款为383万元,本案受偿金额为191574.06元;本院(2017)浙0324执434号案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村的房屋(房产证号:0××6),经实地调查,上述房屋现状与登记信息不一致。另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若查封到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18年8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垫付款919764.18元及相关利息。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本院依法拍卖的三处房屋之外,尚有农村房屋一处,但该房屋现状与登记信息不一致,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建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建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