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永嘉县建筑工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1733号
原告:***,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宗钦,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12层。
负责人:周建勋。
原告***与被告永嘉县建筑工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计5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长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晶晶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