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永嘉县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2938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敏敏,永嘉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嘉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周建勋。
原告***与被告永嘉县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嘉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现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哲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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