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学生被申请人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321执保679号
申请人:周学生,男,汉族,1956年7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法定代理人:宋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学生与被申请人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周学生申请对被申请人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313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周学生所有的东风本田CRV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申请人周学生所有的东风本田CRV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