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张娟、张英俊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883号
原告:张娟,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庆,奎屯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英俊,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布尔津镇河滨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梅,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原告张娟与被告张英俊、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娟于2022年4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英俊、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娟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4元,减半收取计4442元(原告张娟已预付),由原告张娟负担。
审判员 孟  宗  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