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6057号
原告: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布尔津镇河滨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中鼎街1018号米东区综合办公室楼212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安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6.25元(原告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8,892.5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4,446.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 海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艾孜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