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2235号 原告:***,男,1972年5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油**,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布尔津镇河滨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淑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