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2235号
原告:***,男,1972年5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油**,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布尔津镇河滨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苏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淑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