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合兴旅游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18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台县合兴旅游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奇台县合兴旅游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23.42元,上诉人奇台县合兴旅游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555.49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彭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