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县筑业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2民初1124号 原告:***,男,1971年4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筑业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县筑业城市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2023年6月25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84.20元,减半收取计2,242.1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屈     云 人民陪审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吴     桃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多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