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122民初113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疏勒县。
被告:**,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第三人: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薛新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晓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管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