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1执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提,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彬,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5号21层C210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新3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2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承建的工程(疏勒如意科技纺织有限公司厂区内所有地上附着物)及登记在疏勒如意科技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2020)第XXXX号(面积为273703.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022年4月18日,本院委托新疆华正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案涉财产进行评估鉴定,案涉财产评估总价值为191,109,174.69元(其中土地价值为35,058,701.81元)。
2022年7月18日、2022年8月4日,本院在“淘宝网”网络拍卖平台对上述案涉财产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146,198,518.88元(其中土地流拍价为26,819,907.03元)。2022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申请将案涉财产(包含土地)以二拍流拍价146,198,518.88元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欠其部分工程款。
另,本案案涉土地的抵押权人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对案涉土地评估价35,058,701.81元予以确认,同时同意案涉土地以二拍流拍价26,819,907.03元处置并优先受偿。
本案执行标的总计248,361,229.05元(计息时间截止2022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以物抵债的案涉财产地上附着物部分税后价值为106,026,931.52元,本案未执行标的142,334,297.53元。因被执行人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被其他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法院无法处置,又申请执行人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案执行标的248,361,229.05元,未执行标的142,334,297.53元,执行到位标的106,026,931.5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二百六十一条、二百六十四第(六)项、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新3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外 尔 · 麦 图 迪
审判员 包 汉 杰
审判员 孙 延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都热衣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