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昊泰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7169号之一 原告:新疆昊泰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喀什西路115号信达房产综合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疆昊泰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昊泰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昊泰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昊泰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8.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昊泰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新疆昊泰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003.19元。 审判员 张 卓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