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202执1861号
申请人任**,男,1997年2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申请人新疆苇湖梁发电厂华源电力安装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9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乌劳人仲字(2021)62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执行,本院以(2021)62号仲裁裁决书案件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请人向本院申请依据乌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乌劳人仲字(2021)62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乌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乌劳人仲字(2021)62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依多斯
审判员 ***
审判员 努力古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