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14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苇湖梁发电厂华源电力安装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9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苇湖梁发电厂华源电力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阿不力孜
审判员 刘 俊 英
审判员 张 露 露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阿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