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苇湖梁发电厂华源电力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14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苇湖梁发电厂华源电力安装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9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苇湖梁发电厂华源电力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阿不力孜 审判员 刘   俊   英 审判员 张   露   露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阿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