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城投鹏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城投鹏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百纳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1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城投鹏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36号城投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章磊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杨,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莉,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百纳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三号众创空间1-102-19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城投鹏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百纳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城投鹏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85214.3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20日、2022年2月21日、2022年3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保险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对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已经冻结,账户内300539.78元本院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走访;
4、本院已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1885214.37元,实际执行到位300539.78元,对于余款1584674.59元,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俊
审判员     王在江
审判员      徐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