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铭景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天绿苗木专业合作社与伊宁市铭景苗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2民初1928号

原告:玛纳斯县天绿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中华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章国良,该合作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宁市铭景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阿勒泰路与山东路交汇处伊宁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七层7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振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玛纳斯县天绿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伊宁市铭景苗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玛纳斯县天绿苗木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玛纳斯县天绿苗木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思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