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1003号
原告:**,女,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玛纳斯县。
被告:新疆三和景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6层6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新疆三和景艺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274699元,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9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已预交2710.2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2685.2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张 政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