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5民初1096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天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93503841D,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人民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月辉,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33160773G,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15号瑞华大厦110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二十一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73054F,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双龙大道1539号。
法定代表人:许昊天,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南京天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南京二十一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补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