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瑞慈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02民初5726号之二
原告:夏于稳,男,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瑞慈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方宜新。
原告夏于稳与被告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瑞慈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夏于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于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于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70元,减半收取153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35元,由原告夏于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