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诉新密为民医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诉新密为民医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密执字第63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15号瑞华大厦1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商务经理。
被执行人新密为民医院,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东段。
负责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诉新密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为民医院、***银行存款21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圣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