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6472号
原告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23号知海产业园1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协商处理,故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