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6472号
原告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23号知海产业园1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协商处理,故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