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揭阳市鹰之印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203民初1678号
原告:揭阳市鹰之印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晖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淦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林,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揭阳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谢汉湖。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佳,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揭阳市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省道335线南侧、二号路东面。
法定代表人:陈志远。
原告揭阳市鹰之印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揭阳市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揭阳市鹰之印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揭阳市鹰之印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原告、被告、第三人正在协商解决方案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揭阳市鹰之印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2162元,减半收取为46081元,由原告揭阳市鹰之印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桂娜
审 判 员  黄楚平
人民陪审员  刘 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诗虹
书记员郭嘉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