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203民初1682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被告: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揭阳市蓝城区龙尾高明。
法定代表人:赖源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佳,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揭阳市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省道335线南侧、二号路东面。
法定代表人:陈志远。
原告***与被告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揭阳市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客观原因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28元,减半收取计40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桂娜
审 判 员  黄楚平
人民陪审员  刘 瑾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诗虹
书记员郭嘉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