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揭阳市鹰之印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52民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4520066501305XB。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鹰之印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晖路南段东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5200058566525P。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市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产业转移工业园省道335线南侧、二号路东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520056456119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市鹰之印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之印公司)、原审第三人**市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8)粤5203民初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投资协议书》及其他相关约定中关于土地出让的合同内容无效,在上述合同部分内容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上,一审判决对案件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关于讼争土地平整费的认定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鹰之印公司不存在委托鸿远建筑公司平整涉案土地的事实,鹰之印公司与鸿远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存在虚假,而工业园管委会对鹰之印公司所主张的土地平整费6472000元不予认可,且鸿远建筑公司在二审也承认其实际承包的土地平整费用并不用8万元/亩,故鹰之印公司支付给鸿远建筑公司6472000元费用中如有超出涉案土地实际平整费的金额不应由工业园管委会偿还,一审判决在未查清涉案土地平整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工程量、工程的实际费用等事实的情况下,认定涉案土地平整费为6472000元并判决工业园管委会应偿还鹰之印公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为进一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8)粤5203民初4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揭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1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方文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方敏君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