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丰源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丰源凿井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民终3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丰源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殷明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君,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传喜,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242F。
法定代表人:冯春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征财,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丰源凿井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4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濮阳市丰源凿井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濮阳市丰源凿井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4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濮阳市丰源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96元,减半收取7298元,由濮阳市丰源凿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8元,减半收取6874元,由濮阳市丰源凿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分别由一、二审法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春弟
审 判 员 刘福平
审 判 员 李文练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邢卫斌
书 记 员 文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