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林轩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金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7451号之一
原告:苏州林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淞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占银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景德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林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林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林轩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林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苏州林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郁明
人民陪审员谢建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