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太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中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山东国太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22民初2090号 原告:山东中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故城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太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学院路20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中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太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国太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80元,减半收取13440元,由原告山东中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