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太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中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山东国太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22财保61号
申请人:山东中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莒县故城中路东侧。
被申请人:山东国太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岩,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滕州市学院东路2099号。
申请人山东中瑞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山东国太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太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营业部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太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营业部的存款300万元(帐号2065),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